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8號原告 余湘雲 被告 鄭育賢
張家豪
鄭建宏
楊子霆
吳郁群
周長鴻
林品翔
陳義方
郭宏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