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217號原告 陳宏典 被告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obertAngeloCicconeJr.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零壹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707元,原告已繳納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之半數7,925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7,92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24元(計算式:7,925×3/1000=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7,901元(計算式:7,925-24=7,901元)則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至原告提起上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已足額繳納,自不再列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