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215號原告YAMURKURSATERSAGUN( 王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以106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3、5、7、
9項請求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2、4、6、8、10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各刊登道歉聲明並將報導內容全部刪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2萬3,800元(計算式:108,800+3,000×5=123,8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