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調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調字第51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何宗達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九樓
相 對 人  鄭鴻基   住臺北市○○區○○街○○號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
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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