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江敏卿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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