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江敏卿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江敏卿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