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曾子文
相 對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界址訴訟(即本院100年度
北簡字第11798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8891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得為停止強制
執行要件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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