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瑞福
法定代理人 蘇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因職業災害
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以勞動基準法
第59條之規定暨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為訴訟標的(原告民事
起訴狀參照),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