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5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志元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元因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 易科 罰金之罪(即有期徒刑6月以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請求聲請人就如該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14、16所示之罪,均係犯施用毒品罪,其犯罪之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另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堪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俾符罪刑相當原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數罪,除犯罪類型相同,且所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原審未衡量上開因素,遽定應執行刑,實有不當,請撤銷原裁定,另為妥適裁定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洪志元所犯如附表
所示16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新北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7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40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年6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7年7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40年2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5010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及新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後,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2年4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附表編號1至3、14、16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犯罪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另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情後,認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給予受刑人適度刑罰折扣,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核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月,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是抗告意旨,並非可取。綜上,受刑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洪志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1/23104/09/21104/09/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毒偵738號新北地檢104毒偵8234號新北地檢104毒偵82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080號105年度訴字第386號105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日期105/07/29105/05/31105/05/3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080號105年度訴字第386號105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8/16105/09/08105/09/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否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50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08/03104/08/02104/08/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日期105/11/09105/11/09105/11/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8/31106/08/31106/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08/06104/08/10104/08/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日期105/11/09105/11/09105/11/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8/31106/08/31106/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08/16104/09/12104/09/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新北地檢104偵270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日期105/11/09105/11/09105/11/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8/31106/08/31106/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併科罰金部分均應予刪除)犯罪日期104/09/21105/04/22105/03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偵字第27009號新北地檢105毒偵6987號等新北地檢105毒偵69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5/11/09105/11/30105/11/3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新北地院(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判決確定日期106/08/31106/03/21106/03/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是備註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空白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4/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毒偵第69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日期105/11/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判決確定日期106/03/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