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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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韋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韋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邱韋銘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邱韋銘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聯絡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人員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前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即於106年間某日,在嘉義市西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含0000000000號等數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該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邱韋銘前揭手機門號後,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1月16日10時許,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 林國棟 聯絡,佯稱可提供資金云云,致林國棟陷於錯誤而向其借貸,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3張,且於107年11月16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與新湖二路交岔路口,交付予綽號「 小郭 」之詐騙集團成員,約定借貸金額為18萬元,並由「小郭」將18萬元匯入林國棟指定之帳戶。然約定時間屆至,「小郭」並未依約匯款,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2張已遭存入 江佳明 (涉嫌詐欺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OOOOO****OOO帳戶,並於107年11月18日兌現後遭提領一空。林國棟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實足資證明:
(一)證人林國棟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二)通話錄音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27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㈠卷)第15至16頁〕、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3紙(偵㈠卷第20頁、第22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偵㈠卷第30頁)、門號申書(本院卷第41頁)江佳明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512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㈡卷)第49頁〕附卷可資佐證;
(三)被告邱韋銘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供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之品行、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規避追查,助長犯罪風氣,暨被告犯罪後態度、犯罪之手段、幫助作欺之金額、並非詐欺犯罪之主要行為人,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犯罪所得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付款銀行/帳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備註││號││發票日│(新臺幣)│││├─┼───────┼─────┼────┼───┼───┤│1│彰化商業銀行新│KN0000000│5萬元│ 軒誠有 ││││湖分行/03****│/106年11││限公司││││8600│月17日││林國棟││├─┼───────┼─────┼────┼───┼───┤│2│彰化商業銀行新│KN0000000│5萬元│軒誠有││││湖分行/03****│/106年11││限公司││││8600│月17日││林國棟││├─┼───────┼─────┼────┼───┼───┤│3│彰化商業銀行新│KN0000000│10萬元│軒誠有││││湖分行/03****│/106年11││限公司││││8600│月27日││林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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