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粘政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能軒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
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
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