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上訴人 陳鴻儀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褀 律師被上訴人 鐘小雯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覆行和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吳火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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