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更字第1號再審被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陳榮光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此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方政國 對再審被告所聲請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確定支付命令,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9、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則依上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2,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1,740元。茲限再審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