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3年9月16日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鴻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處刑,並於103年10月1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本人乙節,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佐。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10月21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提出上訴書狀,經該所於同年月22日轉交本院,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