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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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破產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本銳 破產管理人 胡毓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胡毓真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1,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103年12月1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10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本院四樓簡報室。
理由本件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3年度破字第3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