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調整損害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上訴人 洪冠屏 即原告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建字第83號請求調整損害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