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衍璋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樹芳 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及其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