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許霈滋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5,10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14)×10×34元=5,10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請 陳明 債權人清冊中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不得僅陳明為生活支出、以債養債、信用卡債務)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又據聲請人所陳尚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亦請說明原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及101年、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福基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2,000元,而103年9月之薪資條顯示本薪13,321元、實發金額16,068元,另聲請人於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尚有所得收入,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工作地點、實際薪資、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9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有房屋租金、通訊費用、水電瓦斯費用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即基隆市○○區○○路○○○○○號12樓為何人所有,另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又聲請人所陳每月行動通訊費用561元、市內電話費895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繳費證明單上為「許晊源」,請釋明上開單據為何非聲請人名義及每月支出通訊費用中「光世代+MOD專案月費、Wi-Fi無限通月費」之必要性。
五、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即聲請人子女許○○之100、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聲請人之子女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本裁定送達日有無持續領取政府補助津貼及金額多少,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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