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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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21號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偉丞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3,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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