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21號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偉丞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3,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