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楊罔 腰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卿 等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