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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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5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森錦
梁義崑 梁進忠 梁奕淼 梁輝得 梁耀坤 梁克瀚 梁智越 梁棍 梁保福 梁超納 梁寶銘 梁俊雄 梁昆 杜 梁萬益 梁世煌 梁三元 梁斁蓋 梁世雄 梁世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梁森錦等人因與上訴人祭祀公業 梅鏡堂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玖拾元,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被上訴人即原告每人為新臺幣(下同)1,513,493元(即總財產價額69,620,707元《其中土地15筆,依公告現值計算,價額為65,258,300元,加上活期存款112,407元,定期存款4,250,000元,合計69,620,707元》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已申報派下員23人,原告及追加原告共23人,合計46人,69,620,707元/46人=每人1,513,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被上訴人梁森錦、梁義崑、梁進忠均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見原審卷㈠4頁)、14,058元(見本院卷109頁)後,被上訴人梁森錦、梁義崑、梁進忠每人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其餘上訴人梁奕淼、梁輝得、梁耀坤、梁克瀚、梁智越、梁棍、梁保福、梁超納、梁寶銘、梁俊雄、 梁昆杜 、梁萬益、梁世煌、梁三元、梁斁蓋、梁世雄、梁世顯等17人均於101年5月間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見本院卷80頁),經扣除後,其餘上訴人梁奕淼等17人每人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茲限被上訴人20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