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高敏華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復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6頁)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同年7月18日到庭說明,聲請人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