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蘇振德 被告 王琹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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