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楊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扣除原告業已
  繳納之30,700元,尚應補繳34,8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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