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楊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扣除原告業已
繳納之30,700元,尚應補繳34,8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