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委任事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張麗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麗盆 間履行委任事務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裁判費77,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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