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法官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29號再抗告人即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抗告人自訴 洪英丰 、 鄭文貴 、 陳榮宗 違反法官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抗字第429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抗告人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提出之書狀雖名為「刑事異議狀」,然核其理由則對本院101年度抗字第429號裁定表明不服之意旨,顯係對本院上開裁定再行抗告,合先敘明。
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且本院前開駁回抗告裁定,並非同條第1項但書所列例外得提起再抗告之裁定,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