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
即 原 告 楊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卿 、 王淑卿 、 王貞卿 、 王慧卿 、王克
品、 王克己 、 林木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8,3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張升星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