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2號
即 原 告  楊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卿王淑卿王貞卿王慧卿 、王克
品、 王克己林木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8,3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張升星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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