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亮夫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區○○段○○○○號、2540建號)。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