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75號原告 馬美達 被告 馬世平 (SAWA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仲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75號原告 馬美達 被告 馬世平 (SAWA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