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昌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25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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