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
林伯祥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甲○○之精神狀況,經本院囑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為精神鑑定結果,認甲○○因中風所導致之智能退化明顯,已達中度退化程度,其記憶力、判斷力、定向感及抽象思考均明顯缺損,應已達心神喪失程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高總精字第○九一○○○七七四九號函及所附精神狀況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憑,而甲○○於本院審理中,神情呆滯,無法應答,不能針問題為適當之反應及陳述,或對就其所犯詐欺等犯行提出辯解,其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及是非已無判斷能力,本院認被告甲○○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