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 陳正倫 即丰莊食品行送達代收人 饒啟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瑞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2,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