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僑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耿僑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