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蘊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曾瑞松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謝鵬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 陳嘉 和 洪昌細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