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雪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雪如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雪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即徒手竊取他人財物,影響被害店家財產權益,惟衡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竊取物品價值不高,且已返還被害人,又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店家完成銷貨交易,有其所提統一發票1紙在卷可稽,及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