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經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刑事第十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首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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