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4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共柒包,合計淨重壹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案海洛因1袋(共7包,合計淨重1.24公克,純質淨重0.10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品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11條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