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
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