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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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74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陳鍚淇
       黃金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登
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登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發現被告黃金井於民國87
年3月21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
更正為「發現被告黃金井於民國78年3月21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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