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石許美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北投區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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