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石許美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北投區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