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
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8 年3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