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臺北縣○○鄉○○村○○路○段○○○巷○○號6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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