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聲請調解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伍佰柒拾玖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
貳仟元,扣除前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