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陳蔡惜即 大𢊯碾米廠
住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二一六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擔保物,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提供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以供擔保,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減輕利息損失,爰以如主文所示面額五十萬元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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