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曾柏暠律師被上訴人甲○○
庚○○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
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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