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梁純識 被上訴人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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