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暉鈞選任辯護人魏宏哲律師
羅閎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沈暉鈞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潔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