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1號聲請人即原告 董筱玲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羅財隆
羅財基 羅婕妤 羅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4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萬9,144元,尚應補繳2萬0,3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6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萬9,144元,尚應補繳1萬1,528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4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萬9,144元,尚應補繳2萬0,348元」之記載,及附表所示編號3中價額欄「3,132,132元」之記載;編號7中價額欄「9,534,400元」之記載;合計之價額欄「22,434,868元」之記載,有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鎮○○段○○○號土地│15,000│444.6│1/1│6,669,000元│├─┼─────────────┼──────┴────┼────┼─────────┤│2○○○鄉○○段○○號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1/1│391,600元│├─┼─────────────┼──────┬────┼────┼─────────┤│3○○○鄉○○段○○○○號土地│54,860│12.26│1/1│672,584元│├─┼─────────────┼──────┼────┼────┼─────────┤│4○○○鄉○○段○○○○號土地│26,539│118.02│1/1│3,132,133元│├─┼─────────────┼──────┼────┼────┼─────────┤│5○○○鄉○○段○○○○○○號土地│15,200│73.76│1/1│1,121,152元│├─┼─────────────┼──────┴────┼────┼─────────┤│6○○○鄉○○段747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1/1│914,000元│├─┼─────────────┼──────┬────┼────┼─────────┤│7○○○鄉○○段○○○○號土地│3,200│2,667│1/1│8,534,400元│├─┼─────────────┴──────┴────┴────┼─────────┤││合計│21,434,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