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5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郭小慧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李宏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旨在使為原裁定之法院自我審查,如認抗告有理由者,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俾免訴訟程序之遲滯。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6日對本院107年度醫字第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經本院認其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本院於同年9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裁判費,並經抗告人收受,本院乃於同年10月7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上訴(下稱系爭裁定)。惟抗告人僅就99萬3,826元之範圍內提起部分上訴,上訴利益即應核定為99萬3,826元,上開補費裁定之上訴利益核定既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自屬有據,應由本院將系爭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醫事法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