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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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上訴人即原告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