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告 陳秀嬌 被告 陳章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其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並於108年9月21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9頁)。故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家慶